一个真实案例:
经查,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张家港市参保人代某在明知朱某未在张家港市缴纳医疗保险、不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况下,仍将其社会保障卡借给朱某使用。朱某先后三次持代某的社保卡至医疗机构就诊,骗取医保基金13488.74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将人民币13488.74元退还给张家港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依法判决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张家港市医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代某处骗取金额三倍罚款40466.22元。
一条法律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