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漳州商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收费行为,维护会员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商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会《章程》(2023年12月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会所有收费项目均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所有收费项目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开透明原则: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收费使用情况须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合理适度原则:收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行情及会员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不以营利为目的;
(四)自愿有偿原则:除会费、依章程规定收取的赞助费外,其他服务性收费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会所有收费项目,包括会费、赞助费、服务费及其他合法收费。
第二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会费是本会会员按《章程》规定应履行的基本义务,是本会开展活动、服务会员、维持日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
第五条 会费标准依据《苏州市漳州商会会费管理制度及会费标准》(经三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第六条 会费缴纳要求:
(一) 会费按届(四年)缴纳,新入会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前缴纳当届会费;
(二) 会员因重大自然灾害、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缴纳会费的,可向监事会提交书面缓缴申请,经批准后可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 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七条 特殊会费系根据商会发展需要或会员自愿,缴纳的用于专项活动或公益事业的费用,金额不限。
第八条 特殊会费的收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必须基于会员完全自愿,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摊派;
(二) 应明确专项用途(如用于公益慈善、赈灾救助、大型活动等);
(三) 特殊会费不纳入年度会费收支预决算,须专款专用,收支明细须单独核算并通过公众号、会员群或公示栏向全体会员公示;
(四) 对于属于企业、商会所在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公益项目、赈灾救助等活动,须出具红十字或其他官方渠道的捐赠专户账号,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 赞助费是指会员企业、社会各界自愿为本会举办特定活动(如年会、联谊会、体育比赛、公益活动等)提供的资金或实物支持。
第十条 赞助费的收取原则:
(一) 坚持完全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
(二) 赞助方有权明确赞助用途(如指定用于某项活动、公益项目或商会发展);
(三) 赞助收支须单独核算,定期公布明细,接受监事会及会员监督;
(四) 对于大型赞助(单笔5万元及以上),商会可给予冠名权、授牌、荣誉证书等相应回报,但不得进行商业营销和商业炒作。
第十一条 赞助费使用管理:
(一) 指定用途的赞助费须专项用于约定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二) 未指定用途的赞助费经会长办公会审批后可纳入商会经费统筹使用;
(三) 赞助费收支明细须在活动结束后30天内向全体会员公示。
第三章 收费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所有收费均须使用合法票据:
(一) 会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 赞助费、服务费及其他收费须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其他合法票据;
(三) 严禁使用白条、收据等非正规票据进行收费。
第十七条 收费入账要求:
(一) 所有收费(包括会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均须全额纳入本会财务统一管理,严禁账外流转、私设“小金库”;
(二) 各项收入须及时入账,当日存入本会银行账户;
(三) 收入须分类核算(会费收入、赞助收入、服务收入、其他收入等),确保各类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收费优惠:
(一) 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企业(如因重大自然灾害、经营异常困难等),经本人申请、监事会核实、会长办公会批准,可酌情减免部分或全部会费;
(二) 对本会认定的先进集体、优秀会员等,经理事会批准,可获得一定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费用减免。
第四章 收费监管与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监事会负责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一) 每半年对各类收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包括收费项目的合法性、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入账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二) 对新设立的收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 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及时制止,并责成相关责任人纠正。
第二十条 本会收费标准及项目须按规定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公示:
(一) 在商会办公场所醒目位置长期公示《苏州市漳州商会理事会收费项目与标准》;
(二) 在商会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时更新;
(三) 每年会员大会上须专门报告年度收费及使用情况;
(四) 收费标准发生调整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更新。
第二十一条 会员或社会公众发现本会存在违规收费的,可向监事会或主管单位举报。本会应当建立收费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电话或邮箱,在收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属于违规收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 强制或变相强制会员缴纳赞助费、服务费的;
(三) 未使用规定票据或未及时全额入账的;
(四) 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各类收费的;
(五) 隐瞒、谎报收费情况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 其他违反本标准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规收费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经本会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