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昨天起,条例草案进行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利用与传承、法律责任、附则等,一共七章。
条例草案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主要包括大运河常州段等世界遗产;历史城区;青果巷、南市河、前后北岸等历史文化街区;孟河历史文化名镇等。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具有相关条件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名城保护机构提出将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地段、建筑等列入保护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市名城保护机构初审后,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和市名城委审议等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相适应,同时注重发挥其他社会价值,兼顾经济效益,实现保护、利用与传承协调发展。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30日至9月30日,反映意见和建议,市民可以通过写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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