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以下情形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作者:苏建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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