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保障资金安全方面,电子支付用户和服务提供商分别履行哪些义务?
答:我国电子支付监管制度一直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作为监管重点,主要从电子支付用户、服务提供商两方面明确了客户资金保障的具体措施。概括来说:
用户应提供反映其真实意愿的申请资料,仔细核对支付指令,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一旦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被用于未经授权的支付,应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例如,《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电子商务法》规定,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
服务提供商应验证客户身份、取得支付授权、明确支付工具数量和限额、交易地点和类型,以及使用渠道和范围,提示交易风险,对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采取监测和处置措施。例如,《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账户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问: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方面,监管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为保护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持有客户资金的安全,监管部门构建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清算机构监督、非银行支付机构自我管理的全方位监管体系。《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用户发起的支付指令划转备付金,将备付金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将备付金与自有资金分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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